犯了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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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怎麼處罰?

犯了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怎麼處罰

犯了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一般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從重處罰。

《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犯第一款罪又有強姦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涉嫌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可以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以及提請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三、涉嫌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在取保候審期間需遵守哪些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時,還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與其犯罪活動等相關聯的特定場所;

(二)不得與證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同案犯以及與案件有關聯的其他特定人員會見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不得從事與其犯罪行為等相關聯的特定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公安機關應當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情節、社會影響、犯罪嫌疑人的社會關係等因素,確定特定場所、特定人員和特定活動的範圍。

由此可見,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刑事處罰標準不是固定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利用邪教組織還實施了一些其他的犯罪行為,比如強姦婦女或者詐騙公私財物,那麼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要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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