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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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是行為犯,並不以實際上發生法定的危害結果作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實施了組織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的行為,即構成本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組織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條件是什麼?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利用邪惡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的,一般是表現為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的等,應當立案追訴。

對於此罪的量刑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條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我國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無論是公民個人還是組織,都是不得破壞我國的法律的實施的,如果是存在利用不法的組織破壞法律的實施的,此時是要被嚴厲的處罰的,在人民法院對犯罪行為人或者是犯罪團伙的主要分子進行判決的時候,是要結合法定的量刑情節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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