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況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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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生活中,經常會聽到一些人受到了行政處罰,比如説聚眾賭錢或者打架鬥毆等情況。這些情況下,出警後會把相關的人員帶至派出所瞭解情況,然後進行相關的處罰。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況是存在的,比如説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懷孕人員,我們會考慮實際身體情況,不予執行。今天小編帶大家瞭解一下。

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況存在嗎?

一、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況存在嗎?

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況存在嗎?這個是存在的,比如説未成年人的案件或者懷孕人員,會考慮實際身體情況,不予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七十週歲以上的; 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我國法律規定了三種拘留: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拘留,行政法規定的行政拘留以及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司法拘留。應當注意將三者加以區別。

二、行政拘留不執行法律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中,也存在法中有情。尤其是在行政處罰案件中,本來情節就比較輕微,如果是未成年人或者是懷孕的孕婦或者是老人,考慮到多方面的原因,我們可能會法外容情。行政拘留不執行的情況是存在的,也是法律允許的,並不是因為有錢才可以,具體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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