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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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由市政府令第2號,2012年3月19日公佈施行。
根據2013年3月21日公佈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一次修改;根據2015年6月10日公佈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改;根據2018年8月13日公佈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第三次修改;根據2019年7月15日公佈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門前三包”責任制管理規定〉等19件規章的決定》第四次修改;根據2020年12月23日公佈的《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貴陽市公共場所禁止吸煙暫行規定>等76件規章的決定》第五次修改。

頒佈單位:貴陽市人民政府

文       號:貴陽市人民政府令第77號

頒佈時間:2020-12-23

實施時間:2021-02-01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政府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租賃管理,規範房屋租賃行為,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合法權益和社會治安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房屋租賃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房屋租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出租人將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將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房屋提供給他人使用獲取收益的行為,視為房屋租賃。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願、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屬地管理、房屋與人口管理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房屋租賃管理納入社區綜合服務管理的範圍,並將該項工作列入本級人民政府年度目標考核。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全市的房屋租賃工作進行監督、指導,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範圍內的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託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管理機構)受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申請、採集房屋租賃信息、日常檢查、為租賃當事人提供服務等事務。

公安機關負責出租房屋的治安、居住登記、居住證和户籍等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衞生健康、市場監管、税務、自然資源和規劃、應急、城市管理、民政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有關單位應當配合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房屋租賃信息實行統一規劃、動態管理。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衞生健康、市場監管、税務、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租賃管理協作機制與信息系統,實現房屋租賃信息與人口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網絡平台和數據庫相互聯通與共享。

第八條 房屋租賃服務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相關工作正常開展。

第九條 相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舉報、投訴電話,受理房屋租賃的有關舉報和投訴。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違法行為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舉報人適當獎勵。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屬於違法建設的;

(二)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免費在房屋租賃信息系統中發佈房屋租賃信息。

第十二條 出租住宅房屋的,不得在室內增設超荷載分隔牆,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廚房、衞生間、陽台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第十三條 出租人出租房屋應當與承租人簽訂書面房屋租賃合同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製作房屋租賃合同示範文本,並在房屋租賃信息系統中公佈,供當事人參照選用。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房屋租賃網上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

房屋租賃當事人申請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時,應當提交或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提交房屋租賃合同;

(二)提供個人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三)出租委託代管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委託人的委託證明;

(四)轉租房屋的,還應當提交房屋所有權人同意轉租的證明;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證明。

第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備案工作,記載租賃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和出租房屋座落、用途、租金及租賃期限等情況,並將房屋租賃當事人及租賃房屋的相關信息傳送出租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衞生健康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合同變更或者終止、續租、轉租的,當事人應當自發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備案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辦理變更、註銷、續租、轉租等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八條 從事房屋租賃活動的經紀機構應當依法設立,取得營業執照。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開展經紀業務活動。

鼓勵房屋租賃經紀機構以風險資金等形式建立執業風險準備制度,增強其風險承擔能力和經濟賠償能力。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應當建立業務台帳等,並將從事房屋租賃經紀活動過程中形成的資料歸檔保存,其保存期不少於3年。

第十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經紀機構填報信息和提交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第二十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巡查制度,對房屋租賃及其相關情況進行檢查,發現有下列情形的,按照職責權限依法及時處理:

(一)發現房屋租賃和人口信息登記不實的,及時更正;

(二)發現未進行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督促當事人及時申辦;

(三)發現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督促當事人及時整改;

(四)發現違反治安、消防、衞生和計劃生育、城市管理、規劃等相關管理規定的,及時依法處理;

(五)開展法制宣傳,提供相關服務;

(六)履行其他職責。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前款規定的處理情況應當告知所在地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管理機構對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要求整理歸檔,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統一保存。

第二十二條 出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登記簿登記承租人員的姓名、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信息;

(二)定期對出租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

(三)出租房屋用於集體或者2户(含2户)以上人員居住的,應當保障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安全出口暢通,並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四)出租房屋用於從事生產、經營、辦公場地,或者用於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應當符合消防管理的規定;

(五)發現承租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將房屋出租給育齡流動人口的,及時報告房屋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

(六)如實申報租金,依法繳納房屋租賃相應税費;

(七)發現出租房屋內有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及時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承租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屬流動人口的,入住後按規定申辦居住登記或者居住證及其他有關登記手續;

(二)保護並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使用性質;

(三)發現承租房屋有安全隱患的,及時告知出租人;

(四)遵守計劃生育政策,屬已婚育齡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

(五)利用承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辦公,或者用於文化娛樂、體育活動等人員密集公共場所的,應當依法申辦相關手續;

(六)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非法生產、加工、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以及具有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七)不得利用承租房屋從事傳銷或者其他違法犯罪活動;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遵守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房屋自然損壞,租賃合同約定由出租人承擔修繕責任未能及時修復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因未及時修復給承租人或者第三人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出租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房屋租賃經紀機構應當遵守業主管理規約,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採集相關信息、檢查工作等。

第二十六條 出租人與承租人需要變更、終止或者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三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及相關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至(三)項規定情形之一,將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房屋租賃當事人、經紀機構及其服務人員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紀機構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房屋租賃經紀機構及其服務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不良記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記入其誠信檔案,並通過網站等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法律、法規、規章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法處罰。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保障性住房租賃按照國家、本省及本市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99年6月3日公佈的《貴陽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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