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構成詐騙罪有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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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構成詐騙罪有賠償嗎?

嫌疑人構成詐騙罪有賠償嗎

構成詐騙罪有賠償,在詐騙案件中,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詐騙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有哪些?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三、詐騙案件中的賠償責任人包括哪些人?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

(三)死刑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

(五)對被害人的物質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四、構成詐騙罪怎麼確定量刑標準?

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五、涉嫌詐騙罪從重處罰的情節有哪些?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發佈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任何犯罪行為只要給受害人造成了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受損,嫌疑人被判刑並不等於可以免於民事賠償責任,如果嫌疑人可以主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人民法院會根據這一情節適當從輕處罰。如果詐騙行為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犯罪嫌疑人不僅要退賠,還要承擔其他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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