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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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最新量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對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判刑標準,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三條【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前款行為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4、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5、上級部門、當地政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准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6、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的行為是會讓國家工公共的利益受到重大損失,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只要存在濫用自己的職權,那麼就是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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