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緩刑跟立即執行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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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中緩刑跟立即執行什麼區別?

刑事案件中緩刑跟立即執行什麼區別

1、起算時間不同;

立即執行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1日折抵刑期1日。緩刑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2、義務不同;

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緩刑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3、執行方式不同:

立即執行由監獄或其他執行場所執行。被交付執行前,剩餘刑期在3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未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

緩刑在犯罪分子居住的社區執行,有一定的自由,但是可以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二、執行緩刑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對於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進行社區矯正,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的適用條件是怎麼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緩刑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其實緩刑屬於暫緩執行,也就是説罪犯如果在緩刑期間仍然不遵守國家法律規定,那法院是可以收回緩刑的判罰,執行原判罰的。不過在緩刑期間,罪犯的活動也是相對應的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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