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戰時拒絕徵召罪
一、什麼條件下才會構成戰時拒絕徵召罪?
1、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預備役人員,非預備役人員不構成本罪;
2、客體要件:客體是兵役管理活動;
3、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
4、主觀要件:在主觀上必須為故意。
二、涉嫌戰時拒絕徵召罪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有哪些權利?
(一)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
(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四)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三、涉嫌戰時拒絕徵召罪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一)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三)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四)法律手續完備;
(五)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涉嫌戰時拒絕徵召罪開庭前法院的準備工作有哪些?
(一)確定審判長及合議庭組成人員;
(二)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
(三)通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在開庭五日以前提供證人、鑑定人名單,以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申請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有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繫方式;
(四)開庭三日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五)開庭三日以前將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鑑定人等出庭的通知書送達;通知有關人員出庭,也可以採取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等能夠確認對方收悉的方式;對被害人人數眾多的涉眾型犯罪案件,可以通過互聯網公佈相關文書,通知有關人員出庭;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預備役人員需要服從指揮,作戰時區拒絕徵召或者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都要承擔刑事責任。檢察院對戰時拒絕徵召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之後,人民法院會根據造成的具體後果,犯罪動機,認罪態度等因素確定判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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