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如何規定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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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如何規定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

刑法中如何規定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

1、《刑法》中規定的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量刑標準如下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生產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

2、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的犯罪目的,一般來説只能是為了謀取經濟利益。必須指的是、造成嚴重後果不是本罪行為人之主觀追求,更非犯罪目的,但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後果,基本上是處於放任的主觀心態。假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為了造成某種嚴重後果,則構成一種性質的更為嚴重的犯罪。

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區別是什麼?

兩罪的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性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後者的範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

公民、單位若是想要實施產品的生產、銷售行為,首先需要獲得相應的許可,在獲得許可之後,生產者不得故意生產並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這是由於此類產品一旦被銷售,將可能會危及不特定多數公民的財產、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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