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房屋沙盤與實際交付房屋不一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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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17日,黃某與A房產公司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2004年8月16日,A房產公司給黃某發出《入住通知書》,黃某驗收房屋時,發現窗外有裝飾鋼樑,而在預售房屋的沙盤圖上並未顯示窗外有此遮擋,且該構造嚴重影響視野,於是黃某在驗收單上提出了異議,希望與開發商協商解決,由於協商未果,黃某起訴至法院,請求拆除該鋼樑。

經法院調查,A房產公司獲批的施工圖中,訴爭房屋外設計有裝飾鋼樑。在A房產公司為預售房屋而展示的沙盤圖上,訴爭房屋外無裝飾鋼樑。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對客廳外存在鋼樑一事未約定。現訴爭房屋經驗收合格,竣工圖也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

預售房屋沙盤與實際交付房屋不一致怎麼辦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應當確認合法有效。A房產公司為預售房屋展示的沙盤圖,只能反映整個小區外部的總體概況,不能反映建築設施的各個細節。因此,預售房屋外牆及室內裝修的標準,應以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施工圖、竣工圖以及《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約定為準。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的竣工圖表明,訴爭房屋的設計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且建造符合相應建築規範。在交接房屋時,黃某未提出異議,並實際辦理了入住手續,現以窗外鋼樑侵犯其人身、財產安全和隱私權,造成視覺和心理障礙為由,訴請A房產公司拆除該鋼樑,因無合同依據及損害後果,不予支持。據此,駁回了原告黃某的訴訟請求。

那麼項目沙盤上涉案房屋的構造與實際交付不符,不能認定開發商在簽訂合同時存在欺詐行為嗎?如果購房者在買房子時就知道窗外有設計鋼樑,那麼極有可能就不會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了,至少也會對價格差生異議,對於如此嚴重影響合同簽訂的項目,開發商沒有提前告知,難道購房者就只能默默接受?

隨後黃某不服一審判決,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1.本案是合同糾紛,雙方都應當按合同約定行事,法院也應當按合同約定解決糾紛。一審既然承認雙方在合同中對有無橫樑並未約定,就不能對這個合同未約定的問題添附“政府有關部門審核批准”等條款;2.上訴人購買的是期房而非現房,故只能依照宣傳冊、沙盤的展示來簽訂購買房屋合同,這是合同中未提及鋼樑一事的根本原因。而在簽訂合同前,被上訴人對有無鋼樑是清楚的,卻故意隱瞞了這一情節,已經違約在先。以無合同依據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是顛倒黑白;3.在入住前,被上訴人並未將該房屋外有橫樑一事告知上訴人。入住時,上訴人是在沒有任何選擇餘地的情況下,才在《業主入住驗收單》上簽字,但同時在此單上對窗外有裝飾鋼樑一事提出明確的書面異議。一審認定上訴人在房屋交接時未提出異議,不是事實。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2.判令被上訴人將裝飾橫樑上移55釐米。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訴爭房屋窗外的鋼樑,純屬該幢樓房外立面的裝飾造型,對樓房主體結構沒有影響。裝飾造型底部的橫樑位於5樓與6樓之間,對5樓部分房屋的窗户造成一定程度且永久性遮擋,從而影響窗內人的視覺感受。且上訴人黃某提交由有資質證書的某工程建築設計有限公司出具的一份報告。報告主要內容為:為不影響D户型5層房屋外裝飾鋼樑的底部橫樑以從現位置上移55釐米重新焊接為宜。

最終二審法院認為:房屋是價值昂貴的不動產,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説明,對所購房屋顯而易見的瑕疵,業主收房時一般不會輕易忽視。上訴人黃某在一審中一再陳述,收房時對窗外有裝飾鋼樑一事,其已在《業主入住驗收單》上明確提出書面異議。《業主入住驗收單》是被上訴人A房產公司單方保存的證據,經法院要求,A房產公司拒不提交。據此,法院推定黃某關於收房時已對窗外有鋼樑一事提出書面異議的主張成立。一審認定黃某在交接房屋時未提出異議,不符合事實,應當糾正。

本案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裝飾鋼樑影響窗內人的視覺感受,上訴人黃某訴請判令被上訴人A房產公司承擔將裝飾橫樑上移55釐米的責任;A房產公司堅稱,是從整個小區的美觀與協調考慮,且在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與符合建築規範的情況下才安裝這個鋼樑,黃某應顧及整個小區的利益。在A房產公司與黃某簽訂的合同中,沒有約定預售的房屋外有裝飾鋼樑;在A房產公司給黃某展示的沙盤上,房屋模型外也沒有裝飾鋼樑;而A房產公司交付給黃某的房屋,窗外卻有裝飾鋼樑遮擋。A房產公司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至於安裝鋼樑是否經過行政審批與是否符合建築規範,屬另一法律關係,不能成為A房產公司不構成違約或者免除違約責任的理由。業主花費鉅額資金購買房屋,注重的不是房屋外牆立面美觀,而是房屋內各項設施是否有利於居住使用。只有在這一前提下,黃某才可能與A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衡法酌理,不能為保全鋼樑的裝飾功能,而犧牲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要達到的合同目的。黃某主張將裝飾橫樑上移55釐米,既有某工程建築設計有限公司證明在技術上可行,又可以用較低的成本補救裝飾鋼樑帶來的不當影響,此意見應予採納。

最終二審法院支持了黃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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