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來對逃税罪認定 - 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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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來對逃税罪認定 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娛樂圈雖然工作比較辛苦,成名之後的收入也不是普通人能夠達到的。但是明星拿着高收入的同時,税收同樣比較高。因此,明星被爆出逃税的新聞也越來越多。殊不知,這種逃税的行為會構成逃税罪。那在司法實務中應該怎樣來對逃税罪認定?本站小編為你做分析解答。

一、怎樣來對逃税罪認定

1、客體要件。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二、逃税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罪與非罪

行為人偷税數額要達到一定比例和數額或者具備法定情節,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數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才構成犯罪。對多次犯有偷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2、偷税罪認定的犯罪主體規定問題

《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刑法》的規定偷税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才可構成(税務人員作為此類犯罪的共犯除外)。

在實際處理過程中,一般對單位判處罰金沒有異議,但因偷税罪的特殊性,主要涉及到單位的財務處理問題,特別是企業法人代表及財務人員的責任劃分問題。按照以上兩條刑法規定,單位犯偷税罪,財務人員作為直接責任人員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對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本法未作明文規定,特別是對於單位的負責人不知情或對税收法律法規規定不熟悉的情況下,單位的負責人是否還應承擔刑事責任存在爭議。

對此種情況,根據《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就明確規定了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問題,單位負責人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偷税罪認定的主觀故意判斷問題

根據刑法第14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5條規定:“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刑法在對偷税罪的相關條款規定中,沒有作出過失犯罪的特別規定,因此只有故意才能構成偷税罪。在現行税務行政執法案件中,由於《徵管法》對“漏税”的情況在法律責任這一章中未作規定,同時《徵管法》及《刑法》對“納税申報不實”偷税的規定過於含糊,導致在實際執法中對偷税行為的認定和處理較多考慮的是其客觀方面的情況,如補繳税款的數額和不繳、少繳税款的手段等,對於是否具有偷税的主觀故意一般較少作出判斷。

才能斷定實際的逃税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那麼之後才能依法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應注意的是,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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