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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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一、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一是查明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據以定罪的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罪名是否準確,量刑(死刑、死緩)是否適當,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據事實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決定並製作相應的司法文書,以核准正確的死刑判決、裁定,糾正不適當或錯誤的死刑判決、裁定。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

1、死刑由最高人法院核准:

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經過兩次複核程序]:應當由高級法院複核後,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1)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抗訴期滿後規定期限內報請高級法院複核。

【提示】高級法院可以作出兩種複核決定:

①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依法作出裁定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②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直接改判/發回重新審判。

(2)被告人提出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高級法院終審裁定維持死刑判決的,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2、高級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和判處死刑的第二審案件:

A、都應當報請最高法院核准:在上訴/抗訴期滿後規定期限內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B、沒有高級法院複核程序。

3、依法應當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的,由高級法院報請最高法院核准。

二、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核準程序

1、中級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法院核准。

A、中級法院判處死緩行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報請高級法院核准。

2、高級法院對於報請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的處理:應當作出核准、不核准決定/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1)同意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應當裁定予以核准。

(2)認為原判:

A、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應當裁定發回重新審判;

B、量刑過重的:應當依法改判。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予以改判。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複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複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我國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就是人們通常所説的死緩,並不是立即執行,死緩二年期滿後可以減為無期。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案件的複核,是對死刑決定的核準,但是無論如何我們都是不能做一些違法犯罪的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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