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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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是指對應當判處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判處死刑的同時宣告緩刑2年執行,實行勞動改造,以觀後效。
適用死緩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罪該處死;
二是不是必須立即執行死刑的。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三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判死刑緩二年在監獄裏,除了服刑外,還要參加適當的勞動改造。自己可以學習各方面的知識或技能,表現好的還能作為監獄內的教員。

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做什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條

 【死緩變更】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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