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駁回申請回避不服怎麼辦?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8W

一、刑事案件駁回申請回避不服怎麼辦?

刑事案件駁回申請回避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的迴避申請被駁回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當庭申請複議一次。被決定迴避的人員對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恢復庭審前申請複議一次。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後五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五日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六條在作出迴避決定前,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停止對案件的偵查。作出迴避決定後,申請或者被申請回避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偵查人員不得再參與本案的偵查工作。

二、申請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只能以當事人的身份參加訴訟,而不能以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的雙重身份出現,所以必須迴避。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所謂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是指案件的處理結果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審判人員自身的利益。這種利害關係,既可能是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可能是事實上的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係,指除上述關係以外的其他關係。比如,與當事私交甚篤的同學、朋友或與當事人積怨很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係,只要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就應當迴避。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請與本案有關係的人員進行迴避,是屬於當事人所擁有的權利,一般在申請時就需要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這樣才能獲得受理,如果當事人對迴避不服,那麼是可以再複議一次,所以,自己的權益就一定要懂得如何保護。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