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何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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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何區別?

看守所和拘留所有何區別?

法律性質不同;適用對象不同;法律依據不同;適用目的不同;適用機關不同。拘留所與看守所是兩個不同性質的羈押場所。它們的羈押對象、羈押期間、會見權與不得羈押的情況都會有所不同,看守所相對於拘留所而言,要求更嚴格、更規範,這是由它們所羈押的對象的違法程度不同所決定的。

二、在看守所和拘留所中的對象的不同是什麼?

1、關於羈押的對象。拘留所羈押的是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受到行政拘留或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羈押的是依法被刑事拘留、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餘刑不到一年的,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中服刑。

2、關於羈押期間。被羈押在看守所裏的人,既有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也有可能被批准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准逮捕最長時間是37天。一個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判決快則三個多月,慢則一年半載,要依據具體的案情來定。拘留所羈押的最長時間是15天,具體會依據違法情節輕重判定天數。

3、關於會見權。羈押在拘留所的人,可以會見家人。被拘留人有會見、通信權利,因此家人可以探視,只要向拘留所提交申請即可。羈押在看守所的人,不得會見家人,可以會見律師。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羈押期間,即公安機關偵查期間,其家人不可以與其見面。只有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提供法律幫助和服務。律師在會見完嫌疑人之後,一般會梳理案情,查閲相關的法律文件和類似案例,與司法機關溝通,在有需要的情形下,律師還會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如果是未成年人涉嫌較大的刑事犯罪,其家人可以隨時探視,並且在整個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對其進行詢問過程中,其監護人可以在場。

4、關於不得羈押的對象。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傳染病需要隔離治療的、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以下三類人不予收押:一是精神病或者急性傳染病的;二是有其他嚴重疾病,在羈押中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惡極不羈押對社會有危險性的除外;三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在日常的生活中不論是在拘留所還是在看守所裏被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都會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中的條款對被羈押人員進行法律、道德、文化、時事、政策、所規、行為養成、技能培訓、心理健康等方面做出相應的教育,避免二次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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