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行為犯的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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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行為犯的定義是什麼?

故意傷害罪沒有行為犯,故意傷害罪是對被害人造成輕傷以上傷情才構成的刑事犯罪,所以故意傷害罪是屬於結果犯,而不是行為犯嗯

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後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傷殘程度可在確定量刑起點時考慮,或者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以不作為方式致人傷害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要求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保護他人身體健康的作為義務;其義務來源應當根據不作為犯罪義務來源的一般原理予以確定。傷害行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前者如使用暴力毆打、行兇等方法致人傷害;後者如故意以性行為等方式使他人染上嚴重疾病,欺騙被害人服用毒藥而造成生理機能損傷,以脅迫等方法致使被害人精神嚴重失常等,

傷害行為的結果也是多種多樣的,如內傷、外傷、體傷害、精神傷害等。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傷害結果的程度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這三種情況直接反映傷害為的罪行輕重,因而對量刑起重要作用。

故意傷害罪是跟據受害者的實際情況以及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實際後果,最終來確定犯罪嫌疑人的量刑。也就是説,如果要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故意傷害罪,要根據犯罪嫌疑人行為造成的結果和後果來進行判定。所以故意傷害罪是屬於結果犯,而不是定義屬於行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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