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對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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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對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中國對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判刑標準是什麼?

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量刑具體如下:

《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破壞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戰時犯前兩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過失損壞軍事通信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防建設秩序。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設備和器材是重要的國防資產,是部隊戰鬥力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防建設的重要內容。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或軍事通信的行為。破壞,即毀滅和損壞,是指使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全部或部分地喪失其正常功能。就方法而言多種多樣,既可以採用諸如放火、決水、爆炸、投毒、散撒放射性物質等危險方法,又可以採用諸如發射信號干擾,盜用軍用無線頻率,故意違反操作規程,拆卸、安裝某種能引起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失去效能的器材等技術手段,還可以採取諸如摧毀、砸擊、挖掘、碰撞等暴力以及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通信設備、電纜電線等其他手段。既可以表現為作為,又可以表現為不作為,如故意不履行保管、維修義務而使其過受破壞。只要屬於本質上的破壞,無論其方式如何,均對構成本罪沒有影響。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但出於貪利圖財、泄憤報復或者敵意,仍然進行破壞,對其危害國防建設的後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

在當代的社會不管是在戰爭年代還是在平時的時間,如果存在着軍用通信行為遭受到破壞的話,都會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處罰。因為實際上軍事通信是對國家的安全起到非常重要的維護的作用。所以過失損害軍事通行罪的情況之下,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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