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的數額較大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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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的數額較大是多少

一、職務侵佔的數額較大是多少?

數額較大的標準是6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佔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二、職務侵佔罪的量刑依據是怎樣的?

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職務侵佔罪和侵佔罪的區別有哪些?

1、犯罪對象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行為人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財物;而侵佔罪的犯罪對象包括範圍較廣,所有具有所有權關係的財產幾乎都以成為侵佔罪的犯罪對象。

2、客觀表現形式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將其數額較大的財物據為已有的行為,並且只要實施了非法佔有即構成犯罪;而侵佔罪在行為方式上表現為將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佔為己有拒不退還或交出的行為,並且拒不退還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條件。

3、犯罪主體不同。

職務侵佔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中主管、管理、經手的本公司、企業或單位財物的人員;而侵佔罪的主體是任何持有他人財物的人。

四、職務侵佔涉嫌犯罪定罪證據有哪些類型?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偵查實驗、搜查、查封、扣押、提取、辨認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五、職務侵佔涉嫌犯罪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條件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認定的案件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六、職務侵佔罪的定罪證據需滿足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七、職務侵佔罪開庭後享有哪些權利?

(一)可以申請合議庭組成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公訴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迴避;

(二)可以提出證據,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後作最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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