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擴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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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擴大嗎?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擴大嗎?

對犯罪主體的擴大是必要的選擇。可採取對主體進行抽象性概括,並結合列舉的方式;或採取司法解釋的方式對該罪主體進行不斷周延;或取消對主體的界定,借違法性對其範圍進行規制等。對犯罪主體擴大選擇範圍是困難的,這是由法律的滯後性決定的。理論界應該研究如何能夠合理的、符合邏輯的對該主體範圍進行擴大。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主體為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單位也可構成此罪。上述單位以公民個人信息為基礎進行便民服務,更容易獲得公民個人信息。但是,對公民個人信息負有保護義務的遠不止這些單位。近年來,股市、期貨、房地產行業、各種服務中介等機構都掌握了相當多的公民個人信息。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是國家的機關或者是一些金融、電信等單位本身。但是自然人比如説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是一些金融單位的員工都可能成為該罪行的犯罪主體。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是什麼?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單位犯罪主體有以下幾個:

A.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以及依照法律授權的企事業組織;

B.金融單位是指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金融部門(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證券公司、財物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機構);

C.電信單位是指電信部門及其營業機構(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中國衞通及其營業機構);

D.交通單位是指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的部門和單位(各級鐵路局、站、公司,公路運輸公司,水上運輸公司,海上運輸公司,航空運輸公司及其各級營業機構);

E.教育單位是指各級各類學校或培訓機構(民辦和公辦的教育機構;青少年活動中心、閲覽室、圖書館等承擔教育職能的教育機構);

F.醫療單位是指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經依法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組織。

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特徵

1、與公民個人直接相關,能夠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體特點;或是一經取得、使用即具有專屬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紋等,後者如身份證編號、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護價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載了公民的個體特徵,甚至各項權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獲取,必然導致公民時刻處於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

3、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不以信息所有人請求為前提。除非基於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願,任何組織和個人均無權泄露、獲取其個人信息。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有關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關於個人信息和隱私兩者很多相同的地方,也有很多不同的地方,但是法律對兩者都會保護的。事實上,隱私更傾向於公民的私密性,但是公民信息就涉及很多方面,一般是指並沒有當事人的同意就把自己的個人信息泄露。瀋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因為有很多不確定的因素所以很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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