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7W

一、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與尋釁滋事罪的關係是都是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區分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

1、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無事生非,毆打傷害無辜等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2、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各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

二、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是什麼?

從主觀方面看,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行為人多具有逞強耍橫、強逞威風的動機。敲詐勒索罪屬於侵財犯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中行為人主觀上多具有逞強好勝和通過強拿硬要來填補其精神空虛等動機。可見,即使行為人強拿硬要,符合尋釁滋事罪構成要件,但非法佔有他人財產並非其實施犯罪行為的決定性內驅力。

從客觀方面來看,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行為人當場實施的暴力行為,尚未達到對被害人心理強制的程度。敲詐勒索罪在客觀上須符合特定的行為構造,即行為人實施威脅、脅迫——被害人產生心理恐懼——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交付財物——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財物——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其中的脅迫行為包含對被害人採取暴力行為,且行為人的行為足以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被害人基於恐懼心理而交付財產。而在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中,“強拿”本身也有使用輕微暴力行為或以暴力相威脅之意。但是兩者暴力程度是有區別的,敲詐勒索的暴力程度要明顯高於尋釁滋事,即具備使被害人屈從的可能性;且敲詐勒索罪通常是以將要實施暴力相威脅,而並非直接施暴。強拿硬要型尋釁滋事罪則通常表現為當面使用暴力脅迫。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如果存在敲詐勒索或者是尋釁滋事行為的話,都將按照我國刑事法律當中的規定對此進行定罪量刑,但是兩者犯罪行為從某些特徵上來看的話還存在着共通之處的,比如説都是一種非常嚴重的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行為。但是其他方面是有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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