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9W
敲詐勒索罪與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

一、敲詐勒索罪與債權債務關係是什麼?

使用非法手段建立債務債權關係,屬於敲詐勒索罪,符合以下條件時會構成敲詐勒索罪:

1、行為人實施了恐嚇行為,即通過採用暴力、脅迫等手段告知對方自己要採取什麼行為,並導致了對方產生恐懼心理。

2、對方因此產生了恐懼心理;

3、對方基於恐懼心理交付了財務;

4、行為人取得了財物。

值得注意的是,恐嚇的內容可以是侵犯對方人身、財產和名譽等非法內容,也可以是合法內容,因此並不排斥如果債權人索要債務的方式過於不正當導致的犯罪

二、應該如何認定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務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從客觀構成上講,本罪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意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

三、如何區別敲詐勒索罪與搶劫罪?

(1)從威脅的方式看,搶劫罪的威脅,是當着被害人的面直接發出的;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可以當面發出,也可以通過書信、電話或第三者轉達。

(2)從實現威脅的時間看,搶劫罪的威脅表現為揚言如不交出財物,就要當場實現所威脅的內容;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則一般表現為,如不答應要求將在以後某個時間實現威脅的內容。

(3)從威脅的內容看,搶劫罪的威脅,都是以殺害、傷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脅;而敲詐勒索罪的威脅內容則比較廣泛,包括對人身的加害行為或者毀壞財物、名譽等。

(4)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看,搶劫罪是實施威脅當場取得財物;而敲詐勒索則可以在當場,也可以在事後取得。可見,這兩種犯罪中的威脅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如果案件事實同上述搶劫威脅的各特點相符合,應以搶劫罪論處。如果其中有一條不符合,則應以敲詐勒索罪論處。

違法的債務債權關係可以認定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觀故意的行為,具有強制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威脅手段,強迫被害人交出財物,該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物,犯該罪涉案數額較大的,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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