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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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觀要件

客觀方面表現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為。具體包括四種情形:

(1)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3)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4)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按照法律規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

3、主體要件

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由於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一種選擇罪名,故此如果某公民同時實施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等行為,並不會被認定為是犯了多項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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