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達刑事起訴書的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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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刑事起訴書的期限是多久?

一、法院送達刑事起訴書的期限是多久

刑事公訴案件中,法院應在開庭十日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我國的人民檢察院對於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並且應當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刑事案件的起訴書應當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訴書五份。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無論檢察院是否派員出庭,都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二、刑事起訴書的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由法官或書記員將法文書送到被告處,由被告或與其同住的家屬簽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組織,除法定代表人外,專門負責收件的人也可以簽收。在實踐中,電話通知被告到法院領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達。

2、郵寄送達。郵件回執簽收日期為送達日。

3、委託送達。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託住所地法院送達。

4、留置送達。直接送達時被告方拒絕簽收,法官可以找見證人見證,由見證人簽字後將法律文書留在被告處,即為已經送達。

5、公告送達。採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在報紙和法院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後即視為送達。

在我國的刑事自訴案件的處理中,如果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此時我國的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後,同樣也需要向被起訴的行為人送達起訴書,此時也是一種通知其開庭審理的信息,在收到起訴書之後,被告人是要及時的應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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