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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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訴訟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

1、 起訴階段的期限是1個月。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二、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補充偵查嗎?

審查起訴階段是可以補充偵查的,但要分為不同的情形,並具備一定的條件。

1、補充偵查的形式。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2、補充偵查的期限和次數。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這既指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中決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

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三、刑事訴訟審查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訴訟審查起訴的條件主要包括:

1、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偵查終結;

3、移交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證據給人民檢察院;

4、屬於法院管轄範圍的。

審查起訴的期限是30~45天,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主要是退回公安機構補充偵查或者由檢察院自行偵查,補充偵查之後,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的,可做不起訴處理,退偵的期限是兩次,超過兩次也需要做不起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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