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由誰書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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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由誰書寫的

故意傷害刑事附帶民事代理詞由誰書寫的?

需要由律師書寫,代理詞是訴訟代理人(律師、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審過程中獨自使用的非正式文書,代理詞最重要的部分是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是訴訟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詞通常需要數小時甚至數天的時間來完成。

代理詞無法定的固定格式,但有大體通用的文章結構,一般的代理詞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每一份代理詞都應有一個確切的標題,標題應反映案件性質和所代理的當事人在案中的地位,使聽眾一開始就瞭解代理詞的性質。因為代理詞是一種講演辭,主要向合議庭陳述,因此開頭的習慣稱呼語是:“審判長、審判員:”

(二)序言

序言亦即開場白,要儘量簡潔,重點在代理意見部分。

序言包括:

1、説明代理人出庭的合法性,概述接受委託和受指派,擔任本案當事人哪一方面的代理人;

2、説明代理人接受代理後進行工作的情況,即在出庭前做了哪些方面的工作,如查閲案卷、調查瞭解案情等;

3、表明代理人對本案的基本看法,也可以不説。如繫上訴案件,則要説明對一審判決的看法和意見。

(三)正文

正文是代理詞的核心內容。這一部分應根據具體案情、被代理人所處的訴訟地位、訴訟目的和請求以及被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的關係等因素來確定其內容。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內,依據事實和法律,陳述並論證被代理人提供的事實與理由成立,從而支持其主張和請求,同時揭示、駁斥對方的錯誤。代理意見通常從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和訴訟程序等幾方面或其中一、兩個方面展開論述。

(四)結束語

本部分是歸納全文的結論性見解和具體主張,為被代理人提出明確的訴訟請求。要求要言不煩、簡潔明瞭,使聽眾對整個代理詞留下深刻、鮮明的印象。代理人具名和註明日期。

二、未成年人能按照故意傷害罪追責嗎

對於未成年人也是能判故意傷害罪的。不滿十六週歲的,造成輕傷的,一般不予刑事處罰;但是如果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是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應當負刑事責任。

被告人犯故意傷害罪的,法院會這樣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傷害行為是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代理詞需要委託律師書寫,年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存在故意傷害行為,是可以定為故意傷害罪的,此時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14~16週歲之間的未成年人,有故意致人死亡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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