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什麼樣的人判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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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什麼樣的人判終身監禁?

一般什麼樣的人判終身監禁

終身監禁只適用於嚴重貪污、受賄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法修正案(九)》在對終身監禁的立法技術上有三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對刑法總則規定的刑罰種類未作修改,不將終身監禁作為新刑種。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後段)規定:“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在這裏,也沒有將終身監禁列入特大貪賄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條表述上體現終身監禁只是一種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這裏對終身監禁用的是“決定”而非“判處”,而且將其起始時點規定在死緩期滿減為無期徒刑之時,進一步表明立法者並非將終身監禁作為刑罰種類。

二、對終身監禁的一審判決結果不服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一般的刑事犯罪是絕對不可能被判處終身監禁的,因為終身監禁的適用對象畢竟在國家法律制度中有非常明確的規定。當然,對於被判處終身監禁的這些罪犯來説,對終身監禁的判決有什麼爭議的,還是可以在法定時間內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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