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所在地法院能否受理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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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所在地法院能否受理重婚罪?

一、被害人所在地法院能否受理重婚罪?

被害人所在地法院能受理重婚罪。重婚罪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作為自訴案件應由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重婚案件的審判管轄問題主要是指重婚案件的地區管轄,即同級人民法院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的分工。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二條規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由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單獨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

(3)重婚的犯罪行為地有可能為多處,即多處重婚。

地區管轄的分歧主要是在對“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理解不一,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與犯罪行為地通常是一致的,故由被告人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有的法院認為被告人居住地應指被告人重婚前最初居住地,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故由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

管轄權理解的差異易導致同級人民法院互相推諉管轄責任,既不利於被害人行使自訴權,又不利於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地查明案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本人認為,基於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為適宜”應理解為更為有利於被害人起訴,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應包括有重婚犯罪行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為地。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犯罪行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對被害人選擇其中之一提起自訴的,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而不應互相推諉。糾紛導致的一些不法行為及犯罪行為。

二、怎麼舉證重婚罪?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才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現實生活當中所涉及到重婚罪這樣的一種犯罪行為的話和其他的公訴類型的案件是不一樣的,因為這是屬於受害者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所以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就需要找準管轄的人民法院一般是犯罪行為地或者是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來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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