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後撕票是什麼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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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後撕票是什麼罪名?

一、綁架後撕票是什麼罪名?

綁架後撕票的定綁架罪,綁架後故意殺害人質,則是故意殺人,但並不構成故意殺人罪,而是僅僅構成綁架罪(加重處罰)。則是《刑法》的特殊規定,按一般情形來説,綁架後撕票的行為裏包含了兩個單獨的犯罪行為,一個綁架行為,一個故意殺人行為,原本成立兩罪的。但《刑法》將其定為一罪,並加重其處罰,其實也能起到罪刑相適應的作用。

綁架後撕票,其實也就是綁架後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綁架後殺害被害人,毋庸置疑,綁架罪是肯定構成了。綁架罪是指以勒索財物或者扣押人質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二、綁架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什麼罪?

構成故意殺人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在實際發生的案件中,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行為人採用什麼方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合法剝奪他人生命的,如正當的防衞行為、依法對罪犯執行死刑的行為,則不能構成本罪。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犯罪,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有明確的殺人目的,並且希望其行為能致使被害人死亡;間接故意是對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三、綁架罪、非法拘禁罪可以並處嗎?

非法拘禁罪與綁架罪是兩個具有明顯區別的犯罪行為。但眾所周知,綁架罪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非法拘禁的行為。這在刑法學中有一個專用名詞叫牽連犯。牽連犯指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數個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與目的或者原因與結果的牽連關係,分別觸犯數個罪名的犯罪狀態。

因此,在綁架罪實施過程中,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是手段,綁架並勒索財物等是目的。手段行為屬於目的行為的牽連犯,牽連犯屬於處斷的一罪,一般情況下是從一重罪處罰。

綁架後非法剝奪他人生命雖然不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屬於綁架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這兩種罪名的處理意見是不同的。故意殺人罪可以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致人死亡罪只需要判處一定年限的有期徒刑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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