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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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一、刑事案件的管轄問題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1、刑事案件的管轄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1)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2)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地區管轄規定是怎樣的?

地區管轄,是指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在審判第一審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

(一)犯罪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一規定表明,在我國,確定刑事案件地區管轄的原則有兩個: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兩者在地區管轄中的地位並不是並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基本原則,被告人居住地作為確定地區管轄的輔助性原則。

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裏所説的犯罪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釋是指犯罪行為發生地。在理論上應當包括犯罪預備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地以及銷贓地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規定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主要理由是:

(1)犯罪地一般是罪證最集中存在的地方,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便於及時地、全面地收集和審查核實證據,有利於迅速查明案情;

(2)犯罪地是當事人、證人所在的地方,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便於他們就近參加訴訟活動,有利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3)案件既然在犯罪地發生,當地羣眾自然關心案件的處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更能有效地發揮審判的法制教育作用,而且也有利於羣眾對法院審判工作的監督;

(4)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於人民法院系統地掌握和研究當地刑事案件發生的情況和規律,及時提出防範的建議,加強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預防和減少犯罪的發生。

(二)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單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單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是法律和司法解釋對地區管轄所作的一項輔助性的規定。這裏所説的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至於什麼是“更為適宜的”,這要根據案件和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來決定。例如,被告人流竄作案,主要犯罪地難以確定,而居住地羣眾更為了解其犯罪情況的;案件發生在兩個地區交界的地方,犯罪地的管轄境界不明確,致使犯罪地的管轄法院難以確定的;被告人在居住地民憤更大,當地羣眾強烈要求在其居住地審判的;可能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或者判處管制,而應當在被告人居住地進行監督改造和考察的等,都適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刑事案件發生之後,若公民發現案件屬於自訴型刑事案件,需要結合《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判斷具體哪個地區的哪一級法院有管轄刑事案件的資格。然後可以在書寫刑事起訴狀之後,向具有管轄資格的法院提出刑事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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