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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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何處罰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如何處罰?

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處罰主要根據犯罪金額而定,處罰如下: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沒收財產。

二、偽造變造國家有價證券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有關證券的管理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變造國庫券或者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偽造,是指仿照有價證券的圖案、形式、顏色、面值、格式等外面形態特徵,通過複印、繪製、印刷等方法制作假證券的行為,使非有價證券搖身而變成“有價證券”,是從無到有的假。所謂變造,是指對真實有效的有價證券使用塗改、挖補、拼湊、剪接、覆蓋等各種方式進行加工,使其主要內容如發行的面額、發行期限或張數等加以改變的行為。其是在真的基礎上變真的少為多,使真的有價證券變成非原來的有價證券。所謂國家有價證券,包括國庫券和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前者即國庫券,是指國家為解決急需的預算支出而由財政部發行的一種國家債券。它按面值公開發行,上面註明了償還債務的期限與到期的利息。一段時間後可以依法予以轉讓、買賣。所謂國家發行的其他有價證券,是指國家發行的國庫券以外的載明一定財產價值的其他有價證券,如國家建設債券、保值公債、財政債券等。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數額較大。如果僅有偽造、變造國家證券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就不能以本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並且具有非法牟取利益的目的。

偽造或者是變造國家的有價證券這種行為已侵犯了國家對有關證券的管理規定,只要造成數額較大就可以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對於此罪是屬於數額犯,犯罪的數額越大所存在的刑期就會越嚴重,所以,有價證券是由國家來進行管控,沒有獲得批准的情況之下不能私自的進行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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