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當事人失蹤多久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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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當事人失蹤多久婚姻無效?

一方當事人失蹤多久婚姻無效?

不管是失蹤多長時間也不能認定婚姻無效的,婚姻無效是需要直接向法院申請,只有法院才有權利宣佈此婚姻是沒有效力的;但在宣佈了婚姻無效之後,對於所存在的財產問題和撫養權也是需要由雙方來協商清楚的,並憑藉法院裁決書去辦理户口等手續。

婚姻無效,是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其中一個機關確認婚姻無效。下面為您詳細介紹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

確認婚姻無效的機關包括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

我國對登記機關確認婚姻無效的程序、申請人、法律責任等規定立法滯後。

通過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序規定相對完善。

二、如何處理無效婚姻

1、婚姻無效制度是一種救濟制度,其中被宣告為無效的婚姻關係在形式上已成立,不過是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針對婚姻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提出了質疑,四種類型的婚姻無效原因是指當事人違反了結婚的實質要件,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屬於當然無效。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2、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3、在審理因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時涉及財產處理的,應當准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單獨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對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移給另一方的,應確認為無效,以確保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應根據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與理由提供相應的,能證明導致因婚姻無效的證據及相應的材料。根原因和理由的不同應提供不同的證據與材料,以重婚為理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要材料為結婚證和雙方的身份證,以及能夠證明該婚姻屬於重婚的證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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