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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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一、刑法追訴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二、刑事訴訟期限是多久?

(一)偵查羈押期限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不得超過2個月;

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延長1個月;

3、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延長2個月;

4、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26條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再延長2個月;

5、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計算期限;

6、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期限自接到補充偵查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不得超過1個月。

(二)強制措施期限

1、傳喚、拘傳持續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2、拘留時間,不得超過14日;

3、取保侯審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監視居住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三)批捕期限

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次日起7日以內。

(四)決定逮捕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決定逮捕的期限自執行後的次日起10日以內,特殊情況下可延長1日至4日。

(五)審查起訴期限

1、審查起訴時間,1個月;

2、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3、改變管轄的,改變後的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4、退回管轄的,以兩次為限,每次1個月;

5、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6、被不起訴人對依據刑訴法第142條第2項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申訴,在7日以內。

追訴時效本身就是為了提高我國司法部門的辦案效率。可見,不同的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當然都是不一樣的,因為刑事案件也是有輕有重。對於一些影響特別惡劣的重大刑事案件,其實並不受到追訴時效的限制,有些案件法定最高刑期為死刑,而且已經超過了20年,如果認為必須追訴的話,最高人民檢察院會審查以後進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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