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緩刑罰金規定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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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緩刑罰金規定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我們在收看一些法制節目的時候,在最後對犯罪人進行判決時,往往會聽到判處多少多少年,緩期幾年執行,並處罰金的判決書,一般來説,判處緩刑和罰金都是在一起的,那麼法院判緩刑罰金規定中有什麼需要我們注意的嗎?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罰金有以下四種適用方式:

1、單科式。刑法規定的單科罰金主要適用於單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條規定的單位受賄罪和第393條規定的單位行賄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只能單獨適用。

2、選科式。在罰金單獨適用的情況下,刑法規定罰金與其他刑種並列,可供選擇適用。例如:根據刑法第275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作為一種選擇的法定刑,只有單獨適用,不能附加適用。

3、併科式。在罰金附加適用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判處自由刑時,必須同時並處罰金。例如,刑法第326條規定的倒賣文物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在這裏,罰金只能附加適用,不能單獨適用。

4、複合式。複合式是指罰金的單處與並處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內,以供選擇適用。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在這種情況下,罰金既可以附加適用,也可以單獨適用,究竟是並處還是單處根據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情節輕重確定。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

(1)偶犯或者初犯;

(2)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

(4)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

(5)被脅迫參加犯罪的;

(6)全部退贓並有悔罪表現的;

(7)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

所以,法院判緩刑罰金規定中並沒有什麼特殊事項,還是按照往常罰金判處方式執行,雖然判處緩刑和罰金常常一起出現在法官的判決中,但是其實兩者是完全獨立的兩種處罰方式,是並列的,並不會出現一方影響另一方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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