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處的刑罰中什麼是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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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判處的刑罰中什麼是緩刑?

法院判處的刑罰中什麼是緩刑?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緩刑為近代學派所倡導。隨着近代學派的崛起,緩刑制度被推廣到了全世界。

緩刑制度的出現是為了糾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主要有以下幾點:

(1)期限太短,既不能充分地展開教育、矯正,又使刑罰不具有相應的威懾力。因此難以實現刑罰特殊預防和個別預防的目的。

(2)將受刑人和其他犯人關在一起,容易導致交叉感染,習得犯罪經驗和技術,強化犯罪意識,增大人身危險性。

(3)受刑人多數是初犯,對他們來説,即使是短期自由刑,也會使他們喪失對拘禁的恐懼感,降低其自尊心,容易使他們成為累犯。

(4)過多佔用監獄設施,成為行刑實務的負擔;對受刑人難以組織起來進行勞動,他們在服刑期間不能給社會創造財富,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

緩刑制度的優點:

緩刑制度有利於促使罪犯改惡從善。它能夠促使罪犯悔過,促使罪犯自新。由於緩刑沒有關押罪犯,有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不至於出現監獄化後很難適應社會的狀況。緩刑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刑法中“最富有促進機制的制度”。

範圍

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二、緩刑的使用條是什麼?

緩刑適用條件有:

針對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即可宣告緩刑,對於犯罪人中有未滿18週歲、正處懷孕的婦女或者年滿75週歲的老人,應該宣告緩刑;

1、犯罪人有悔罪表現的;

2、犯罪情節較輕的;

3、沒有再犯的危險;

4、如宣告緩刑,犯罪人對所居住社區等不會導致重大不良的影響。宣告緩刑,可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犯罪人不得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進入特定的場所,從事特定的活動,不可與特定的人見面或者通信等。

緩刑的出現糾正了短期自由刑存在的弊端,有利於促使犯罪行為人改惡從善、悔過自新,緩刑使得已經確認犯罪的行為人暫不執行其已經宣告的定罪,考察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限內的表現,有利於犯罪行為人的再社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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