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場書寫筆跡鑑定風險大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當場書寫筆跡鑑定風險大嗎?

一、當場書寫筆跡鑑定風險大嗎

風險是很大的。鑑定可能得不出明確的鑑定結論,鑑定人只能根據現有的送檢資料和檢查情況提出鑑定結論,在沒有得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情況下,不能自行調取鑑定資料,也不能採用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要求案件當事人提供新的鑑定資料。因此,由於鑑定資料的限制或者受客觀條件的制約,鑑定結論的提出依賴於委託單位及當事人提交的鑑定材料,有時可能得不出明確的鑑定結論。

鑑定結論屬於證據鑑定結論是鑑定專家根據相關學科的專業知識,依據法律規定,客觀、公正、科學地提出的專業性意見,屬於法律規定證據之一。是否成為定案的根據,取決於仲裁員的審查和判斷,鑑定人並無決定權和影響仲裁員採信鑑定結論的能力。

二、筆跡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三、筆跡鑑定結論法院會採納嗎

如果沒有明確結果的筆跡鑑定,法院不會採納。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以內提出。對需要鑑定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以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鑑定申請,不預交鑑定費用,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鑑定結論予以認定,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司法機構做出的鑑定意見屬於法定證據種類的一種,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只有在雙方有爭議或法官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才需要鑑定人出庭質證。經法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鑑定人做出的鑑定意見不能被法庭採用。

如果鑑定機構或者其鑑定人員不具備鑑定資格,或者鑑定程序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或者鑑定意見明顯依據不足的,當事人有權提出重新鑑定。

當場書寫進行筆跡鑑定會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鑑定結果可能不具備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筆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進行筆跡鑑定時需要提供樣本,要委託有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需要出具鑑定結論,還要得到當事人的認可。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