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筆跡書寫時間可以嗎?
一、司法鑑定筆跡書寫時間可以嗎?
司法部《司法鑑定執業分類規定(試行)》(目前並未失效) 第十條文書司法鑑定:運用文件檢驗學的原理和技術,對文書的筆跡、印章、印文、文書的製作及工具、文書形成時間等問題進行鑑定。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
但鑑定筆跡的形成時間就不一定了,一般距今五年內的筆跡形成時間是可以鑑定的。而且紙張也非常重要,炭寫紙是不能鑑定的,炭寫紙就是那種不需要夾複寫紙即可在第二頁印上字跡的紙,第二頁不能鑑定,第一頁是可以鑑定的。
二、筆跡司法鑑定需要時間多久才可以完成?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以上部門規章明確規定了司法鑑定之中可以對筆跡的形成時間進行鑑定。
三、申請筆跡鑑定程序有什麼?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注意: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筆跡鑑定一般是必須要由當事人提供字跡的原件鑑定部門人員才能鑑定,對於鑑定筆跡的時間雖説是可以鑑定出來,但對於所形成的時間就會有所區別,一般越早鑑定所出來的結果就會更確切,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從而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