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程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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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醫療程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嗎?

強制醫療程序可以轉為普通程序嗎?

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但是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

1、強制醫療機構的定期評估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

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准。

2、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法院駁回,6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受理。

3、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的審查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必要時,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4、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審查後的處理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1個月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並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5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檢察院。

二、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的審查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必要時,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三、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審查後的處理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1個月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並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5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檢察院。

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收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對於精神病人來説,雖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有再實施暴力犯罪的危害的,是不利於社會的穩定和公民的人身權利保護的,因此人民法院是可以決定強制執行的。強制醫療是出於避免社會危害和保障精神疾病患者健康利益的目的而採取的一項對精神疾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予以一定限制並對其所患精神疾病進行治療的特殊保安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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