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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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可以嗎?

民事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可以嗎?

不能。因為獨任審判不適用於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簡單的民事案件、輕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9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的限制。

二、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是怎樣的?

1、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由內勤收案。

2、承辦人應當在收案規定期限內進行受理審查,經審查後,對具備受理條件的,承辦人應當及時將案件交內勤,內勤當日填寫受理審查起訴案件登記表,報部門負責人。

3、受理案件後,一般按照原規定的分案辦法及時交承辦人辦理案件,遇特殊情況由檢察長指定案件承辦人。案件承辦人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4、案件承辦人自公訴科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規定期限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5、案件承辦人應當閲卷審查,製作閲卷筆錄。閲卷筆錄應當對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進行摘錄。

6、案件承辦人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

7、案件承辦人在案件審查起訴過程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當提出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批,製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一併移送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8、公安機關和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有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提出具體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一併退回公安機關或本院自偵部門補充偵查。

9、案件審查完畢後,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案件審查終結報告,對案件的事實、證據、定性、起訴或者不起訴以及是否需要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提出意見。

10、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承辦人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起訴書》、全案卷宗、證據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需要案件受理,案件受理之後案件的承辦人在案件的訴訟過程中提出意見,經過部門的負責人的審判,制犯罪的意見書進行審查,如果需要補充偵查,提出意見進行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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