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程序是什麼?
一、強制醫療程序的適用程序是什麼
(一)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二)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三)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四)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五)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二、解除強制醫療的條件與程序有哪些
條件:
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可以解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的解除程序
1、強制醫療機構的定期評估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
對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批准。
2、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向決定強制醫療的法院提出。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提出的解除強制醫療申請被法院駁回,6個月後再次提出申請的,法院應當受理。
3、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的審查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審查是否附有對被強制醫療的人的診斷評估報告。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未附診斷評估報告的,法院應當要求其提供。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向法院申請解除強制醫療,強制醫療機構未提供診斷評估報告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
必要時,法院可以委託鑑定機構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鑑定。
4、對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申請審查後的處理
強制醫療機構提出解除強制醫療意見或者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在1個月內,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被強制醫療的人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解除強制醫療的決定,並可責令被強制醫療的人的家屬嚴加看管和醫療;
被強制醫療的人仍具有人身危險性,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作出繼續強制醫療的決定。
法院應當在作出決定後5日內,將決定書送達強制醫療機構、申請解除強制醫療的人、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和檢察院。
決定解除強制醫療的,應當通知強制醫療機構在收到決定收的當日解除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需要申請之後經過審查才能執行,如果想解除強制醫療的程序,需要滿足的條件是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可以解除強制醫療,並且需要經過強制醫療機構的定期評估,解除強制醫療的申請,審查,審查之後處理等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