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期間工資怎麼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6.09K

羈押期間工資怎麼執行?

嫌疑人、被告人要是依法被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的話,其中如果屬於刑事拘留、逮捕則就會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此時畢竟尚未對案件作出宣判,因此也不能確定其一定構成犯罪,所以在羈押期間其工資應該還是要支付的。那究竟羈押期間工資怎麼執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羈押期間工資怎麼執行

被羈押期間的工資,按如下規定執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

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二、羈押期限重新計算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具體有以上情況需要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其中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1、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由公安機關決定,無需人民檢察院批准,但須報人民檢察院備案。

2、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3、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自收到發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6、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應當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之日起計算。

經過了上文的介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羈押期間工資怎麼執行了吧。如果是一般公司、企業的職工,在羈押期間很有可能單位是不會繼續支付工資的。但對於公職人員來講,則根據法律中的規定羈押期間一般是停發工資,之後結合案件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