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被羈押期間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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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員工被羈押期間工資怎麼算

員工被羈押期間工資怎麼算

首先,按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員工,涉嫌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公司在員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內,可以暫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其中包括按時發放工資。其次,員工被停發工資之後,又被宣判無罪的根據不同對象處理如下: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1)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2)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3)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

法院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員工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暫停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給員工造成的損失,可以要求有關機關賠償。

二、勞動者被羈押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在羈押期間可以暫停勞動合同的履行,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屬非剛性規定。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的,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為刑事案件偵查的需要,可能會依法對正在履行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比如刑事拘留、逮捕。而一旦被羈押,意味着勞動者無法繼續為單位提供持續性的勞動,這時通常可以暫定雙方勞動合同的履行,當然對應的一些福利待遇也會因此被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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