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前調查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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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前調查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司法界的工作人員肯定都是圍繞着當前的案情在調查的,在這其中所有必要的調查程序全部都是對案件的宣判有用的。當被告方的辯護律師提出了要幫其爭取緩刑的這種辯護意見以後,正式宣判之前法院會委託相關工作人員進行一定的調查,那可能很多人也比較關注判前調查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一、判前調查緩刑的依據是什麼

司法局調查是接受法院委託進行適用社區矯正審前調查。

司法局調查是因為法院認為有可能判處緩刑。但有調查不代表一定緩刑。如果經調查認定不宜社區矯正,或者法院之後認定不符合緩刑條件,就不會判處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對象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對象。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二、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什麼叫做緩刑?

緩刑,又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緩刑具有以下特點:

1、對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為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作出有罪宣告。緩量刑是以宣告行為人有罪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決,更能體現罪刑法定原則。

2、對被告人暫不處以刑罰。緩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時執行具體刑罰。

3、對暫緩量刑的人員,由設置的專門機關負責監管,並由專職的考察官進行考察。

由此可見,判前調查緩刑也是一種必要的程序之一的。因為法院也要確認當事人是能夠適用於社區矯正的,而且結合着當前的案情才有可能會宣判緩刑,在緩刑之前進行的調查不一定就絕對是會判處緩刑的。法庭作出緩刑的這一判決結果的時候也是非常的謹慎的,有的時候結合案件的性質,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的時候就算情有可原也都不一定能爭取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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