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跡證據調查的科學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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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足跡在偵查破案中發揮作用的科學依據

足跡證據調查的科學依據是什麼?

足跡是人們在站立和行走時,與地面或其他承受面接觸形成的腳掌或鞋、襪等形象痕跡。足跡是刑事案件調查中經常使用的一種重要物證。在現代刑事訴訟活動中,足跡和指紋、工具痕跡和槍彈痕跡一樣,是重要的物證之一。雖然指紋具有現有的“證據之首”的地位和作用,但是隨着對“指紋鑑定是否具有科學性”問題討論的深入,足跡鑑定的科學性問題就自然提上了議事日程,而且足跡也因為其固有的某些特徵,在破案偵查的過程中發揮着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足跡的特定性

足跡所表現出來的無論是形象特徵還是步法特徵都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所謂形象特徵就是單個足跡所反映的赤腳、鞋或襪外表結構特徵;所謂足跡的步法特徵就是單個或成趟足跡,它能反映人的行走習慣規律的特徵,而這些特徵是經過長期練習和反覆實踐形成並固定下來的,由於性別、年齡、身高、體重、職業、步行姿勢等各種因素的不同,每個人所反映出的步伐特徵也不一樣。

2、足跡的相對穩定性

足、鞋、襪的結構形態以及行走運動形態並非一成不變,他們都有從量變到質變的過程,但在長期的變化過程中,始終保持着本身所特有的基本性質。

3、足跡的反映性

足跡不僅僅能反映赤足、鞋襪的結構形態,還能反映他們的運動形態,足跡的反映性為足跡分析和足跡鑑定提供了物質基礎。有研究表明,提取到一個人的8 個足印,通過一系列分析,就可以獲得其身高、性別、體重等數據,準確性與指紋鑑定相當。

4、足跡的連續性

足跡的連續性能反映足的運動形態,可以被用於分析犯罪嫌疑人的進行犯罪活動的過程以及足跡追蹤。

二、足跡在偵查破案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分析案件性質

在刑事案件的偵查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所發生的事件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立案偵查。例如發生一起命案,應該弄清是自殺、他殺或意外事件,通過現場遺留的足跡痕跡的鑑定,可以判斷是屬於死者的還是第三人的,或者現場有幾個人等等,如果現場有除了死者足跡之外的其他的足跡,這就為我們判斷他殺的可能性提供有力證據。

2、提供偵查線索,縮小偵查範圍

刑事案件發生後,在確定案件性質的基礎上,明確偵查的方向和範圍,這是偵破工作的重要環節。如果此時案件性質定位不準,偵查的方向和範圍就難以確定,就會給偵查工作帶來障礙,甚至會走彎路。雖然根據現場的客觀反映和羣眾及被害人的反映可以提供依據,但是犯罪現場遺留的痕跡物證尤為重要。正如美國著名法庭科學家赫伯特·麥克唐奈所言:“物證不怕恫嚇。物證不會遺忘。物證不會像人那樣受外界影響而情緒激動,物證總是耐心地等待着真正的識貨的人去發現和提取,然後再接受內行人的檢驗與訴斷,這就是物證的性格。

3、利用足跡物證及規律特點串併案

運用現場痕跡物證及其規律特點,主要是罪犯在大腦思維支配下的實施犯罪過程中,所引起的一切事物變異的總和,這種變異包括罪犯在現場上遺留的形象痕跡;鞋印動力定型痕跡;罪犯作案的時間、空間、部位、目標和侵害對象等規律和罪犯的體貌、語言以及各類遺留物特徵等。在案件偵查中,如果發現罪犯使用相同作案工具,採用相同的手段、技巧和方法,就可將多起案件進行串並,開展偵破工作。

4、證實犯罪,提供證據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是刑偵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現場痕跡物證在證實犯罪方面的證據作用卻是不能忽視的。如果現場提取的足跡與犯罪嫌疑人認定同一就可以作為有力證據揭露證實犯罪。“在審判過程中,被告會説謊,證人會説謊,辯護律師和檢察官會説謊,甚至法官也會説謊,唯有物證不會説謊。”由此可見,足跡物證作為形象物證的一種,在刑事案件的偵查破案過程中,對提供偵查方向,劃定偵查範圍,串併案件以及提供訴訟證據方面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

綜上所述,足跡作為證據的一種,有特定性、穩定性和連續性等特徵。這也是足跡證據調查的科學依據。足跡對於公安機關分析案件性質、縮小偵查範圍、證實犯罪,提供證據都有幫助。隨着足跡鑑定技術的不斷提高,足跡發揮的作用會越來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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