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增加訴訟請求的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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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審增加訴訟請求的處理是怎樣的?

二審增加訴訟請求的處理是怎樣的?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審判實踐中,訴訟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一般只對原審訴訟請求有關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但是,往往有案件當事人因為一審時的粗心或者訴訟過程中的情況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例如,一些當事人在一審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比較原則,只是提出了一項損害賠償數額,而其據以支持訴訟請求的理由在一、二審程序中發生了變化,比如説由一審的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侵權損害賠償。實踐中還有的由違約損害賠償變更為二審的無效合同締約過失損害賠償,後者由一審的股東之間訴訟變更為二審的股東代表訴訟。在這些情形中,表面上看是訴訟請求的變更,實際上是提出了一項新的訴訟請求,對此如果二審逕行審理、裁判,可能會違背兩審終審的原則。

二、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有什麼要求嗎

二審中增加訴訟請求,一般是不允許的,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民事訴訟第二審程序:

第二審程序由當事人上訴而引起的。原審法院收到上訴狀後,會將副本在5日內送達被上訴人,由此時間可推算對方是否上訴,當然也可以詢問一下承辦法官,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可能並非同一天收到判決書。

如果收到上訴狀,被上訴人有15天答辯期,二審答辯較一審重要,因為一審要開庭審理,當庭可以詳盡發表意見,而二審由開庭審和書面審,若不交答辯狀,而法院又決定書面審,則發表意見的機會就少。所以,應重視寫好二審答辯狀。

原審法院在收到答辯狀後,應在5日內連上訴狀、全部案卷、證據,報送二審法院。

二審法院立案後應在3個月審結判決上訴案,30日審結裁定上訴案。

二審與一審最大的不同點就是可以書面審理,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的,可自行判決裁定;另一個特點二審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沒有陪審員。當事人可以對二審合議庭人員提出迴避的申請。一般二審開不開庭,關鍵看雙方對事實認定是否有意見,如果是適用法律問題,一般不開庭;事實出入較大,一般會開庭。

二審開庭與一審相同,但重點是上訴請求。

在二審中,雙方當事人還是可以和解、調解、撤訴、增加訴訟請求、反訴。在和解的情況下,結案有兩種方式:一種經法院同意撤訴;一種製成調解書結案。

我們國家的審判程序是非常的嚴格的,包括有一審和二審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訴訟請求是在起訴的時候就已經明確的,如果在庭審活動當中增加訴訟請求或者是反訴請求的話,一般情況下是告知另行起訴,但是可以組織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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