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庭審辯論上訴請求和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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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二審庭審辯論 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民事訴訟二審庭審辯論上訴請求和理由是什麼

一、請求

查清事實,依法改判上訴人勝訴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二、理由

1、 一審判決沒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實,主要表現在:

① 一審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存在錯誤,錯誤包括兩個方面:“錯”和“漏(不清楚)”;

② 一審判決僅表述證據內容,也就是基礎事實本身,沒有對證據證明的對象,也就是待證事實,也是案件的關鍵法律事實進行認定,這種認定,無論是肯定還是否定,均未作出。

上訴人以為,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在對證據查證屬實的基礎上,分析、比對證據,旗幟鮮明地認定法律事實。而這一點不能在原判決書裏得到表現。

對於以上,我將在接下來的法庭調查階段向法庭作詳細的陳述。

2、 原審判決書“不講理”

“本院認為”説了6句話,

第一句:不採信“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外文網頁

①判決書P:8最後一行,剛剛採信,翻了一頁,就不予採信,矛盾靠得太近,我稱之為“相鄰矛盾”,可以説,這個錯誤是這份判決書的硬傷之一;

②我自己或寫過或閲讀過大量的判決書,像如此的是否採信某證據的內容,應當出現在“經審理查明”部分,而不是“本院認為”,因為這是關於事實認定的內容。——至少在此表述不妥。

第二句:關於缺陷汽車的召回規定裏的內容

這段話出現在這裏,我看不出與前後語言的聯繫,如果把這句話換成任何一段文字,原諒我舉例極端一些,換成中小學教科書裏的任意一段文字,從根本上不影響這份判決書的質量。

第三句:我的車輛不在召回範圍

沒説清楚,我的車輛是不在召回範圍內,不在又怎麼樣呢,説,繼續説,不在召回範圍就沒有質量問題,或者不在召回範圍也有質量問題——戛然而止,不説。

第四句:關鍵一句,結論: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只要是NBR材質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NBR材質被禁止用於油管。

①由前面解剖可以看出,“證據不足”的結論是武斷作出;

②注意表述,我要證明的是我的汽車的油管存在質量問題,而不是這句話裏的“NBR材質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這裏面擴大了我的證明難度;

③難度係數進一步被抬高到:——“NBR材質被禁止用於油管”,如果本案簡單到必須有證據證明“NBR材質被禁止用於油管”,那我的回答也非常簡單:“沒有”,那麼這種情況下,判決書就有必須詳細地、令人信服地闡述此類證據存在的必要性。實際上我們舉一個極端的例證便知這種邏輯的錯誤性:我的論點是泥土做的桌子存在質量問題,於是要求我舉證證明“泥土被禁止用於做桌子”,我同樣找不到這樣證據。

第五句:被告主觀上並無隱瞞汽車缺陷,欺詐原告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消極配合召回的行為。

沒水平,矛盾的,既然認定油管沒有質量問題,就談不上主觀過錯問題。客觀上什麼什麼扯到召回上去,這是在混淆視聽。

第六句:油管即便有缺陷,應當召回沒有召回,責任主體是生產商。——繼續為被告開脱,應當召回,沒有召回,你被告不能賣給我呀,你隱瞞且賣給我,你就是欺詐啊。

綜觀“本院認為”,表述的語言相互之間沒有邏輯關係,看不到原判決的思辨力量。

3、 原判決偏袒被上訴人

我的證據目錄前所未有地清楚,2011年3月8日我提交給原審法院一份長達六頁紙的辯論意見(代理詞),這份文書,我已經把要説的理由講得不能再清楚,居然原判決書隻字未提,相反在判決書當中似乎巧妙地提高我的證明難度,武斷結論,且層層保護被上訴人,這一切不能不讓我形成原判決偏袒被上訴人的判斷。

從上面的內容我們可以看出民事訴訟二審庭審辯論上訴請求和理由都要合情合理。在我們要求重新審理上訴的時候,我們一定要秉承實事求是的原則,一定要在自己有對自己更加有利的基礎之上進行上訴。不然,即使上訴也只是枉然,不會對審判的結果有什麼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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