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緩刑期間可以減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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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緩刑期間可以減刑嗎?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沒有實施新罪、發現漏罪或者嚴重違反有關規定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而即使在緩刑考驗期的,也是算作刑罰執行期間。那此時如果滿足條件的話,在緩刑期間可以減刑嗎?詳細內容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緩刑期間可以減刑嗎

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由於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因而將其原判刑罰予以適當減輕的制度。

緩刑減刑的基本條件限定

刑法第七十八條列舉了可以減刑的四類犯罪分子,即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此不難看出,減刑的適用範圍只有刑罰種類的限制,沒有犯罪性質和罪過形式的限制,也就是説犯罪分子犯什麼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均不影響減刑。由於緩刑是對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法定條件時,在一定的緩刑考驗期限內暫緩其刑罰執行的一項刑罰制度,所以緩刑不是一個單獨的刑種,而只是依附於原判刑罰存在的一種執行刑罰的方法。

單純從刑法理論出發,對判處緩刑的犯罪分子,只要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減刑條件,即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有立功表現的,都是可以減刑的。那麼,是不是所有符合上述條件的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減刑呢?

最高人民法院於1997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適用減刑。如果在緩刑考驗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參照刑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予以減刑”。

可見,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除了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刑外,一般是不適用減刑的,也就是説符合“可以性”減刑條件的緩刑犯罪分子一般不能減刑。至於“重大立功表現”,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列舉了六種情形,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種情形,如勇救落水兒童、重大見義勇為等,均可以認定為“重大立功表現”,從而可以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予以減刑。

二、被判無期徒刑還能減刑嗎

1、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如果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為使無期徒刑犯的減刑,與死緩犯、有期徒刑長刑犯的減刑相照應,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確有悔改並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2、無期徒刑犯在執行期間重新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自新罪判決確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內不予減刑;對新罪判處無期徒刑的,減刑的起始時間要適當延長。

3、刑法關於無期徒刑犯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十年的規定,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但根據我國法律中的規定,其實這種情況下也是存在減刑可能,當然首先還是要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減刑條件才行。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此時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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