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需要做什麼可以上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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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緩刑期間需要做什麼可以上班嗎?

緩刑期間需要做什麼可以上班嗎?

緩刑期間還是可以正常的行為活動,是可以上班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編 總則 第四章 刑罰的具體運用

第五節 緩 刑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二、緩刑的概念和意義:

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意義:緩刑制度有利於促使罪犯改惡從善。它能夠促使罪犯悔過,促使罪犯自新。由於緩刑沒有關押罪犯,有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不至於出現監獄化後很難適應社會的狀況。緩刑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刑法中“最富有促進機制的制度”。

緩刑期間我們完全可以正常的上班,這段時間正是好好表現的時候,對後面的減刑和假釋都有很大的作用,也能讓人更珍惜自由的機會,對犯人的勞改教育也有很重大的意義。緩刑是時代發展的產物,更能適應現代經濟社會,如果不小心犯了錯,而又有幸得到了緩刑的機會,我相信無論是誰都會很珍惜這個機會的,也更能明白勞改教育的意義,成為一個對社會有用的人,而不是對社會有害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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