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槍決嗎 - 有哪些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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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槍決嗎?很多人通過電視電影瞭解到,執行死刑多數時候通過的是槍決的方式,因此就認為執行死刑只有槍決的方式,這其實並不準確,那究竟執行死刑還有哪些方式呢?本站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死刑是槍決嗎,有哪些執行方式

一、死刑是槍決嗎

死刑不一定是槍決,槍決只是其中一種。

死刑立即執行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執行的地點可以是在刑場,也可以在特定的羈押場所內。而且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進行判處與核准,簽發執行死刑命令之權力歸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同時在交付執行前,執行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應派員監督。執行的時間上,執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在接到執行命令後,應在七日內交付執行。

二、關於死刑的規定

《刑法》

第四十八條  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緩期執行的,可以由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或者核准。

第四十九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五十條 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第五十一條  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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