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分工執行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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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分工執行方式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的分工執行方式有哪些?

依執法人是否可以採取替代方式實現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目的為標準,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劃分為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間接執行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一)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它的適用條件是使用間接強制難以達到義務履行目的、無法採用或沒有必要採用間接強制的情形。直接強制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和衝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

(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強制執行,而不得自行執行。

(2)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重視保障人權,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無端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範圍。

(3)應當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直接強制按其內容還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適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幾個實施條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義務的事實。

(2)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該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義務。

(4)應當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實施費用。

(三)執行罰。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雖然其具有罰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在性質、目的、原則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行政處罰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於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於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其次,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通過制裁給當事人以違法教育,着眼點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則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着眼點在於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再次,行政處罰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般對一次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而執行罰的最終目的在於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制執行一般就由行政的機關來進行處理,而對於強制執行也是分不同的方式來進行處理,就是為了讓義務人可以履行自己的責任,從而來保障他人的利益,因此就會根據不同的案件來進行選擇合適的方式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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