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量刑七個月能緩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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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量刑七個月能緩刑嗎?

被量刑七個月能緩刑嗎?

被量刑七個月能緩刑,如果滿足緩刑條件的,羈押7個多月能判緩刑。關於判6個月緩刑6個月中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判刑5個月暫不執行,給予6個月法定考察期,考察期沒有犯新罪或發現新的罪行,則公開宣佈免除原所判刑罰。

同一犯罪中,優先考慮適用緩刑的情形:

(1)過失犯罪相對於故意犯罪要優先考慮。

(2)少年犯相對於成年人犯罪要優先考慮。

(3)輕微性質的犯罪相對於嚴重性質的犯罪優先考慮。

(4)從犯、脅從犯相對於主犯優先考慮。

(5)中止犯、預備犯、未遂犯相對於既遂犯要優先考慮。

(6)積極賠償的相對於消極賠償的要優先考慮。

(7)刑事訴訟一開始就認罪並始終認罪的相對於時供時翻的優先考慮。

(8)自首立功的相對於被迫認罪的要優先考慮。

(9)無前科的相對於有前科的要優先考慮。

(10)社會影響小的案件相對於社會影響大的要優先考慮。

二、緩刑的適用條件是什麼?

緩刑的適用條件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人民法院在對於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若經過審查認為犯罪分子所從事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而且犯罪人員有明確的悔罪態度的是可以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同時對此適用緩刑的。具體的緩刑的適用條件在《刑法》第72條當中有確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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